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2011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紧编制、按时公布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县内目标考核要求,认真回顾、梳理本地、本部门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 “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机构情况调查表”一并以书面并加盖公章和电子方式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内容,认真组织,编制本地,本部门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012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将在2012年4月份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