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范围及对象:凡公、私部门执行社会工作师法第12条社会福利各项业务,且具应考社会工作师考试资格之专职人员(资料标准时间在职且不含兼职及非全时工作者),均为统计对象。
(二)统计标准时间:以111年12月31日之事实为准。
1、“机构别”及“部门别”请依社会工作专职人员数编制说明所列之内容。
(1)指执行社会工作师法第12条社会福利各项业务,且具应考社会工作师考试资格者,但不含兼职及非全时工作者。
(2)社会工作专职人员不包括从事村(里)干事、医事人员(护理师、心理师、复健治疗师)、照顾服务人员(生活辅导员、保育员、照顾服务员、生活服务员、教保员)及教育人员(特教老师)等,以及职务学经历背景需求为多元专业者。
3、具执业执照:指依社会工作师法第9条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并持有社工师执业执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