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将处理犯罪的权力赋与国家,并采刑罚的方式惩罚犯罪者,以维护法秩序及公平正义。然而,当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发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受到破坏之外,同时对加害人、被害人及双方家庭成员或社区也带来伤害、破坏等负面影响,单单借由刑罚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如能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促进所有利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并导引出自我情感复原的力量,共同修复犯罪所带来的伤害,不仅能实质给予被害人处理走过创伤的情感需求与支持,也能让加害人充分认知其行为所带来的破坏结果,进而真诚地认错悔改、承担责任,减少将来再犯罪的可能,这就是修复式司法所想实践的核心价值及目标,也较能符合当事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