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犯罪被害补偿金之申请,应以书面载明下列事项,并检附相关资料,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为之:
一、申请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职业、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职业、住居所或事务所。
二、申请补偿金之种类、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数人共同申请时,并应分别载明申请补偿之金额。
六、已受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损害赔偿给付或因犯罪行为被害依其他法律规定得受金钱给付之情形。
犯罪被害补偿金之申请,不合规定程式或资料不全者,审议委员会应定相当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或无可补正者,应以决定驳回之。
保护机构及分会应办理下列业务:
一、生理、心理、医疗、经济、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及安置等协助。
二、诉讼程序之协助:
(一)协助调查犯罪行为人或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人之财产及民事求偿等事项。
(四)提供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之心理咨商或辅导。
(五)其他侦查、审判中及审判后之必要协助。
三、生活重建之协助:
(一)提供或协助运用生活扶助资源。
(四)提供或连结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之教育、学习辅导资源。
四、协请警察机关提供安全保护。
五、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宣导、倡议及研究。
六、依需求评估结果核发经费补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需求之协助。
八、经费之募集、管理及运用。
前项业务,保护机构及分会得转介、委托机构或团体办理。
第一项保护服务之提供,以在台湾地区为限,保护机构及分会并应为紧急之必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