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执行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

5月1日起: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展开]

5月1日起: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