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亦包括准照之更改、续期及补发等。

申请过程所需提交之文件,需因应申请人 / 实体之法定身份(法人、自然人、商业机构)而进行提交,有关文件可见如下:

牌照申请表(须进行公证认定)注1;

社团:根据其会章,或由主席及司库,或由理事会任何三名成员签名。

自然人:由申请人进行签署。

商业机构:由具有法定权力的人士进行签署(根据该公司之商业登记证明具有法定签署的权限)。

身份证明局登记之证明文件副本(即社团证明书);

刊登于“政府公报”的组织章程副本;

如为行政公益法人,需递交行政公益法人登记记录文件(以下文件其一):

〉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能显示其为行政公益法人之社团登记身份证明文件;

〉 由行政暨公职局发出之相关证书副本;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透过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申请直接送交本局);

商业登记证明书副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可辖免递交);

财政局发出的最近年度营业税登录或缴纳的证明文件副本,即开业/更改申报表(仅以法律要求之情况为限);

内部规章;

首年运作的收费表或共同分担表(如内部规章已列明可免除);

为设施预定的技术及辅助人员表及工作时间表;

设施之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

设施之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学历副本;

已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之图则;

设施设置地点的物业登记证明(辖免递交);

土地工务运输局、卫生局及消防局因应拟设之设施类型而发出与其职能范围有关的意见书;

法规要求或其他有助审批申请的文件和资料。

注1:牌照申请书的公证认定可由收件之工作人员作出,若交由第三者代办,则需递交“授权声明书”。

如对上述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有任何疑问,欢迎向社会设施准照及监察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