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劳资会议系我国重要之劳工参与制度,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
劳资会议系我国重要之劳工参与制度,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为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业单位应举办劳资会议,并赋予劳资会议具延长工时、弹性工时及女性夜间工作等同意权,另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劳资会议代表选派完成后,事业单位应将劳资会议代表名单于15日内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递补、补选、改派或调减时,亦同。另为照顾劳工生活,提升职工福利,依据职工福利金规定,50人以上公、私营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应依法提拨职工福利金,并由劳资双方共同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职工福利事业。有关职工福利委员会之设立、委员名册、职工福利事业之预决算及工作计划等,皆应依据前揭条例及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准则等规定向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及陈报备查
劳资争议调解不成立者,双方当事人得共同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劳资争议调解不成立者,双方当事人得共同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但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当事人一方为团体协约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机关(构)、学校时,非经同条项所定机关之核可,不得申请仲裁。 劳资争议当事人之一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劳工者,其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任一方得向直辖市或县(市)申请交付仲裁;其属同条第三项事业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而双方未能约定必要服务条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