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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