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出生登记 主旨:陈女士与大陆地区人民王先生于民国101年7月16日经法院裁判离婚但未确定,而其于民国101年10月4日生下一女,欲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 发生日期或受理日期:101-10-08 个案叙述: 陈女士与大陆地区人民于民国101年7月16日经法院裁判离婚但未确定,而其于民国101年10月4日生下一女,依民法第1059条规定: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从母姓。但因陈女士已无法与大陆地区人民王先生联系,故亲至本所书写子女从姓抽签申请书以便办理出生登记,保障新生儿权益,并利其后续办理诉讼事宜。 法令依据:民法第1059条第1项及户籍法第49条 处理方式: 一、经本所依查证大陆地区人民王先生出入境资料,查无其入境资料且王先生亦未申请准归化国籍,故无法书面催告其至所办理新生儿姓氏约定事宜,遂依民法第1059条第1项后段及户籍法第49条规定通知杜女士到所以抽签方式决定新生儿姓氏。 二、陈女士于民国101年10月8日备妥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印章、户口名簿及出生证明书〉到所抽签决定新生儿姓氏。 三、当天,由本所依规定准备抽签工具,经主管人员主持及二位同仁共同见证陈女士抽签;第一次陈女士抽到从父姓,但陈女士不同意小孩从父姓,故依内政部函解释可重新再抽签;第二次抽中从母姓,陈女士同意小孩从母姓,并依规定办妥出生登记。 资料来源:高雄市楠梓区户政事务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