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业者经由互联网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办理各类申请案件,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互联网申办案件者,应检具申请书(表 AN-01)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影本,向检验机关申请。但已填具公司或商业统一编号者,免附。
前项规定之文件影本,申请人应叙明与正本或现况相符并签章。
互联网申办案件之申请案,经检验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互联网申办作业同意书”(表AN-02)。
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互联网申办作业同意书”者,得经由互联网办理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指定之申办业务。
经由互联网申办之案件,得免附申办案件之纸本申请书。
互联网申办作业申请书填写及使用,依填写及使用说明(表AN-03)规定办理。
互联网申办作业申请书受理编号及使用账号,依编码原则(表AN-04)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