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新闻很热门,但大家知道吗?有些职业是不能**的。**的依据主要规定在两个法律里面,第一个是工会法,因为有工会才有**,第二个则是劳资争议处理法,因为**的前提是要劳资协商破局。但为了避免有些职业**,影响公共利益甚大,所以立法院在立法及修法时加上了一些限制。
那些职业被排除在外?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4条第2项之规定,包含教师、国防部所属机构的劳工。学校教师目前尚未适用劳基法,相关权利义务主要规范在教师法与相关子法,多少有被法律与一般劳工差别待遇。教师虽然不能**,还是可以组织工会的,依照工会法第4条第3项的特别规定:“教师得依本法组织及加入工会。”,就是为了避免在未适用劳基法之前,保障教师组织工会的团结权,过往如宜兰县的教师就有组织工会,甚至和学校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签订团体协约的案例。
尽管如此,教师组织工会和一般劳工还是不太一样,一般劳工能够组织的工会有三种,包含企业内部的企业工会、同一职业人士组成的职业工会、同一产业劳工组成的产业工会,但教师依照工会法第6条第1项但书:“但教师仅得组织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会”,就不被允许加入企业工会,换句话说,一个学校内的教师不能组成某某学校的工会,一定要跨校才能组成,但在团体协商权上,企业工会的门槛比产业工会或是职业工会低,就算没有企业内部过半劳工加入,也有和雇主协商的权利,某方面来说,教师的团结权还是受到了一点限制。
就结论上来说,教师可以组织工会,但是不能加入企业工会,也不能**,和一般劳工还是不太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