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烟酒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酒类中甲醇之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白兰地、葡萄蒸馏酒、甘𫉄蒸馏酒每升(纯乙醇计)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食用酒精类每升(纯乙醇计)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五、再制酒类中甲醇之含量,应符合所使用酒精、酿造酒或蒸馏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规定。

六、其他食用酒类每升(纯乙醇计)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酒类每升中铅之含量标准为零点三毫克以下。

(一)以水果为原料之酒类,每升中己二烯酸残留量零点二公克以下。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类,每升中苯甲酸残留量零点四公克以下。

存在或转带,且其残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规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二、着色剂:叶黄素残留量以lutein计为每升十毫克以下。

(一)以水果为原料之酒类,每升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零点四公克以下。

(二)啤酒类及以谷类为原料之酒类,每升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零点零三公克以下。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二、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