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因为地狭人稠,近年房价地价又不断高涨,居住在集合住宅[1]的人越来越多。集合住宅和传统透天住宅左右相邻相较,又多了上下楼层间的关系,邻居之间漏水的纠纷时有所闻,一旦不幸遇到漏水纷争,该怎么厘清维修和抓漏费用的责任分担呢?
首先必须先确认漏水管线是属于集合住宅内哪部分的管线:是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共用部分或约定共用部分[2],才能够进一步厘清谁应该负责出钱抓漏或维修[3]。
如果漏水位置是在共用部分或约定共用部分,像是健身房、楼梯间、大厅等提供给所有集合住宅住户一同使用的公共区域,而且漏水不是因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的行为所造成的,而出于管路自然老化脆裂或天灾等原因导致破损,那么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必须负责处理。此时维修或抓漏费用就是由集合住宅的公共基金支出[4],如果没有管理费或公共基金,则这笔费用就要由各个区分所有权人按照共有法律关系所拥有的应有部分比例,计算后进行分担[5]。
若是个别区分所有权人家中、或约定提供给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专用的露台等专有或约定专用的区域发生渗漏水,则修补、查漏费用是由该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或该约定专用部分的使用人自行负担[6]。如果渗漏的地方是发生在两户之间的共同壁,或上下楼住户间的楼地板,就必须进一步区分渗漏原因是不是出于特定区分所有权人的人为因素[7]。
例如楼上住户进行室内装潢时施工不慎挖断热水管,导致楼下住户屋内漏水,那么楼上住户必须负责抓漏以及维修费用;但如果排水管因为老旧自然破裂或因地震拉扯,导致隔邻或上下楼两户间共同壁里的排水管破损,那么共同壁或上下楼的邻户必须一同负担抓漏和后续维修的费用。
一般人通常会认为一旦出现漏水,就是楼上要负责支付楼下修缮和抓漏的费用,其实并不一定,应该要回归到漏水的原因出在哪里,来决定费用的分担。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施工编第1条第21款:“本编建筑技术用语,其他各编得适用,其定义如下:……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间或设备。并有三个住宅单位以上之建筑物。”
三、专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且为区分所有之标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约定专用部分: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经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者。
六、约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经约定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第1项、第2项:“
I 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各该区分所有权人或约定专用部分之使用人为之,并负担其费用。
II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其费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于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8条第1项:“公寓大厦应设置公共基金,其来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厦领得使用执照一年内之管理维护事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
二、区分所有权人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缴纳。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2条:“专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方之区分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于区分所有权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