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强化为民服务,增进行政效能,对于行动不便无法亲自至户所申办户政业务者,提供到府服务。
(三)重大伤病住院或在家疗养不便外出者。
由户所于上班时段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下午5时派员提供服务。但经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以本户所辖区为原则,如申办服务地点为户所辖区以外地区,必要时得经本所核准由申请人备妥交通工具前往服务。
依规定须由本人亲自至户所申办,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因情形特殊,由户所提供到府(院)服务之下列户政业务事项:
(一)配偶、亲属或实际照顾者事先至户所填具到府(院)服务申请书或以电话申请,由户所视人力调度,得于3日内派员提供服务。
(二)审核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证件。
(三)户所排定时间派员到府(院)服务查证办理。
(四)经查证无误时,案件申请书即当场请当事人、配偶、亲属或实际照顾者签名以示同意办理,无法签名时得按指印(需有2位证明人签名)。
(五)配偶、亲属或实际照顾者至户所领取书证及缴纳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