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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则一案。
内政部台内户字第10100882492号函略以:......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归化我国国籍人数逐年成长,为尊重多元文化,兼顾我国民情,爰放宽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其子女于办理户籍登记时取用中文姓名,办理原则如下: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其子女于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应符合我国国民使用姓名之习惯,所称习惯者,系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如无姓氏者,仅登记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译方式为之,并应使用姓名条例所规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与名之间不以“.”、“,”或“空格”区隔。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子女之从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应依民法及姓名条例等规定办理。(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请变更中文姓名1次。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 (中午时间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