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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浏览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您的浏览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字级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请开启浏览器JavaScript状态’ 有关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则一案。 内政部台内户字第10100882492号函略以:......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归化我国国籍人数逐年成长,为尊重多元文化,兼顾我国民情,爰放宽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其子女于办理户籍登记时取用中文姓名,办理原则如下: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其子女于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应符合我国国民使用姓名之习惯,所称习惯者,系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如无姓氏者,仅登记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