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文件要求,经省局研究,目前我系统取消或停征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一律停征。
二、凡4月1日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计量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先一律停征。
三、对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7年4月1日前已开具财政票据,但检验检测费未收取的,各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7年4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财政票据,相关单位做好财政票据缴销准备,财政票据2017年4月1日起一律封存。
五、对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对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成本补偿和财务处理等事宜,待省政府政策明确后,再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