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征劳动能力鉴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对因工或患职业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事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由申请方支付。

三、当事人或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或重新鉴定申请的,由申请方按以上收费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申请方不承担鉴定费用。

四、请有关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