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4月19日)三读通过药害救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国人如有“适应症外使用药品”而受害之情形,经审议后认定符合用药当时之医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者,亦可获得药害救济给付,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将配合立法院所通过的附带决议,加强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

本次药害救济法的部分条文修正,除配合法制体例做修正外,最重要的修正是新增第13条第8款的但书。在原有的制度下,药品如未依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使用,受害者无法获得药害救济给付,但依新修正条文,对未依照药品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使用药品(即适应症外使用药品),只要符合用药当时之医学原理,并具用药适当性,民众就仍可依法申请药害救济,至于是否给予药害救济给付,仍必须由“卫生署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审议。此外,随案也通过3项附带决议:(1)未来药害救济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如发现医师不当开立仿单适应症外使用药品处方时,应移送主管机关惩处,(2)药商依法不得对“适应症外使用药品”进行行销,主管机关对此应加强管制,(3)所谓“符合当时医学原理”的认定,由卫生署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依用药当时具公信力的医学文献个案为之。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将依此次药害救济法修正条文及附带决议之内容加强相关配套措施,以期在放宽药害救济同时,亦能保障病人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