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

[7]梁君瑜.聚焦基本权利之第三者效力理论——以基本权利之二重性质对该理论的影响为切入[J].研究生法学2013(4):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