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救济法中第三条特别提到,所谓“合法药物”是指领有主管机关核发药物许可证,依法制造、输入或贩卖之药物。而根据“第一阶段适用药害救济之药物范围”规定,药害救济目前仅适用西药制剂的使用,对于中药及医疗器材而造成的伤残死亡,未来卫生署将考虑纳入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唯有使用领有许可证之合法的西药制剂药品,可以适用药害救济法。
药害救济法之宗旨在对于受药害者给予必要之救济。卫生福利部虑及受药害者之求偿如仅有诉讼一途,需举证、诉讼、求偿、证明厂商有过失才可获得补偿。基于药害事故之复杂性与举证之困难性,对受害者之救济不仅缓不济急,对厂商、医疗院所声誉之影响亦难估计,乃参考先进国家解决药害事故之经验,并配合我国环境现况,规划药害救济制度。并主动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精神,强调无过失救济,使民众免陈情,免诉讼,迅速获得救济。如该药害另有应负责任之人,其即应负赔偿之责任。
药害救济法中第三条特别提到,所谓“正当使用”是指依医药专业人员之指示或药物标示而为药物之使用。也就是说在药物的使用上应遵照医药专业人员的指示下使用合法的药物。所以说民众必需正确地依医药专业人员指示,按时服药,有问题立即寻求医药专业人员的协助。例如: 处方药:须经医师诊断、处方后才能使用(例如降血压药、避孕药等)。 指示药:不须医师处方,但需在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下使用(例如综合感冒药、胃肠药等)。 成药:可自由购买,但使用前须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照标示使用(例如绿油精、万金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