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最后设籍日于民国90年11月30日前设籍本市且实际继续居住之年满65岁(原住民55岁)市民,且未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发给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金,每节每人3000元(73年以前军公教、公营事业退休者另请参阅该“本市发放敬老三节慰问(助)金自治条例”)。 (一)已领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贴者。 (二)已领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者。 (三)已领有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者。 (四)已领有老农津贴者。 (五)已接受政府补助或收容安置者,但领有院外就养金之荣民不在此限。 (六)因案服刑在执行中者。 (七)国90年11月30日前设籍本市且年满65岁之市民户籍迁出再迁回本市未满一年者。 (八)各该节日慰问金之最近3年内每年未居住超过183天之市民。 (九)国民年金者。 二、应备证件: 户籍所在地之区公所进行资格筛删后,通知符合发给资格者依限提供邮局账号资料。 三、补助金额: (一)符合该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者,每人每节发给3000元慰问金。 (二)符合第2条第2项则发给5000元慰问金。 (三)符合第2条第3项则发给12000元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