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九二年修法新增了声音、立体形状可构成商标,大大扩大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所以,现在以特殊音乐或声乐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附带一提,这类商标大多亦有著作权之保护。
“文字”为要素的商标举例而言,“宝岛”“上光”均用于眼镜;“图形”、“记号”则为较多,如耐吉用“打勾”的图样;“颜色”方面,旧法限于颜色组合,不包括单一颜色,新法则将焦点集中于识别性,若符合此要件,则单一颜色亦可为商标;联合式则是使用一种以上的要素以上而组合成之商标;立体形状则为三度空间,有别于传统二度空间之商标形式,例如奔驰汽车车前顶端“圆圈内人字型”的商标即属立体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