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对其作出的下列决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但根据监管对象申请予以终止上市的除外;

(二)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三)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

(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

(五)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纪律处分决定;

(六)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纪律处分决定;

(八)符合规定范围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

(九)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复核期间,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所或者复核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本所或者复核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理事会设立复核委员会,对复核事项进行审议。本所根据复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为本所的终局裁决。

复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复核会议的形式审议复核事项。

复核申请人可以就复核事项申请听证,但本所在作出原自律管理决定过程中已经举行听证的除外。

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复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