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规定,订有“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规范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该标准系为正面表列,仅表列之食品类别得依限量规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项及未准许使用之食品范围,则不得使用。
(2)我国对于香料之管理,系参考国际规范,香料单体成分若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之食品添加物专家委员会(JECFA)、美国食品香料与萃取物制造协会(FEMA)、欧盟、日本等国际规范准用之香料,则为我国准用之香料化学单体项目,且其添加于食品中时,仅限用为香料并得视实际需要适量使用,以可达香料用途之添加量为宜;而天然香料则系指由可供食品使用之蔬菜、水果、动植物体等原料中,萃取制成之香料成分,非人为化学合成者,则属一般可使用的成分,可赋予食品香气。
(3)有关此篇谣言,业者产制茶饮料时使用之茶精,如为我国准用之香料品项,尚无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规定,惟应以最少量可达用途之添加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