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配业配送低温食品,到底是车厢环境温度要符合法规?还是食品的中心温度?过去备受争论。不过在103年行政院消保处和新北市卫生局对低温物流业进行大稽查后,法规做了修改,确认是以车厢温度,或“环境温度”为准,而非食品中心温度。

103年以前,旧有的《食品良好卫生规范(GHP)》第21条第9款和第23条第2款明定:“贩卖、贮存冷冻和冷藏食品的业者,其冷冻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冷藏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以下、冻结点以上。”

2年前,行政院消保处会同新北市卫生局进行低温物流拦车稽查时,发现当时GHP规范物流配送温度是以食品“中心温度”为主,但这样的规定让稽查窒碍难行。消保处表示,依当时法规必须检测食品的中心温度,但冷冻食品已结成冰块很难测,冷藏食品穿刺进去容易腐败,这是做不到、也不合理的事情。

当时消保处将这样的稽查困难和食药署反映,食药署因此做了修正,将中心温度从法规中删除,并在同年11月颁布了《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依现行GHP第16条第8款规定,食品物流业应依照食品制造业设定的“产品保存温度”进行物流作业。

而根据食药署出版的“低温食品物流业者卫生安全宣导手册”指出,冷藏食品品温应保持在7℃以下、冻结点以上,冷冻食品品温应保持在-18℃以下。

因为食药署做了法规的解释和修正,2年前消保处和地方卫生局稽查时,是直接检测低温车厢的环境温度,若物流业者是以常温车搭保冷箱配送食品,则是检测保冷箱的环境温度。几次稽查结果,不合格比例最严重时高达 7成,常见的黑猫宅急便、嘉里大荣、台湾宅配通与新竹物流均榜上有名,其中台湾宅配通车厢温度更飙到 32.8℃,消保处因此命违规业者限期改善。

目前最新的法规虽删掉“食品中心温度”的字眼,但新法以“产品品温”规范,这到底是环境温度?还是食品中心温度?卫福部食药署食品组组长潘志宽解释,“法规并不模糊,我们不可能去稽查食品的中心温度,”他表示,依法来看是指“环境温度”,物流业者的冷藏环境应该在7℃以下、冷冻应在-18℃以下,如此低温食品才不会因运送失温,产生食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