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月22日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修正系将加工助剂之使用规定,由现行法规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阶,凸显其管理之重要性,并强化咨议体系之组成、议事及处理原则等规定。
立法院3月22日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修正系将加工助剂之使用规定,由现行法规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阶,凸显其管理之重要性,并强化咨议体系之组成、议事及处理原则等规定。
鉴于加工助剂之使用、残留及规格等相关规范,与食品添加物在最终产品中发挥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异,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制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质残留标准等规范,与食品之品质及卫生安全息息相关,为明确管理此类成分,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安法第17条规定,于105年2月17日发布订定“加工助剂卫生标准”,以供食品业界遵循。
本次食安法修正重点:
第3条:增列第十二款加工助剂之定义,明列用途指在食品或食原料之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质。该物于最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装之前应从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无法避免之残留。
第4条:酌修文字;咨议会之性别比例规定、增订咨议会委员议事之利益回避;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对于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处理,于有充分科学证据时,得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在科学证据不足时,得以预警原则为基础。
新增第18条之1,配合调整前揭卫生标准之授权规定,并明定加工助剂之使用,倘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即不得为之,使受规范者更能有所诫惕。
第47条:酌修文字;增订违反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注1) 之罚则。
注1:加工助剂卫生标准之项目包含丙二醇、甘油、己烷、异丙醇、丙酮、乙酸乙酯、三乙酸甘油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