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学院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履职要求实施方案。
专职科研队伍岗位的履职要求由岗位职责、履职基本要求、任期目标和承担常规工作任务要求等四个部分组成。
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项目的申请、研究和开发,或承担重要平台、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或承担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
在四年聘期内,指导博士生不少于2名,培养硕士生不少于6名(当指导博士生不足2名时,培养硕士生应不少于8名)。
在四年聘期内,承担的科研经费数量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不少于160万元。
在四年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不少于8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1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成功转让并实到学校转让费超过20万元折合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篇,但最多只能替代4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出版1部学术专著(本人每承担10万字可替代1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可以最多替代3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
在四年聘期内,硕士生导师培养硕士生不少于4名。
在四年聘期内,承担的科研经费数量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不少于80万元。
在四年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或EI期刊检索论文不少于4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1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成功转让并实到学校转让费超过20万元折合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篇,但最多只能替代2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主编或参编1部教材(本人每承担10万字可替代1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可以最多替代1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
在四年聘期内,除完成个人基本的科研业绩外,须在如下第1至6项指标中至少获得1项标志性成果(其中如果在第1至4项指标中获得任何1项突破,即可视为聘期考核合格):
(1)使得所带领的团队成为教育部创新团队或国家创新群体;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第一);
(3)任973项目首席专家,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等;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单篇论文他人正面引用超过30次;
(6)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企业采用,单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实到学校超过300万元;
或在如下第7至15项指标中至少获得2项标志性成果:
(7)在培育或引进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或两院院士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8)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9)获得国家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国家级科技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3);
(10)在一级学科国际学术刊物(A2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单篇论文他人正面引用超过20次;
(11)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4篇及以上;
(12)主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超过300万元;或分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超过400万元;
(1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企业采用,单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实到学校超过200万元;
(15)主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1次(由学校认定)。
在四年聘期内,除完成个人基本的教学科研业绩外,须在如下第1至8项指标中至少获得1项标志性成果(其中如果完成第1项或第2项指标,或者达到上一级岗位的任期目标,即可视为聘期考核合格):
(1)聘为“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4)在一级学科国际学术刊物(A2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单篇论文他人正面引用超过20次;
(5)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4篇及以上;
(6)主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超过300万元;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超过400万元;
(8)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企业采用,单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实到学校超过200万;
或在以下第9至17项指标中至少获得2项标志性成果:
(9)在培育或引进“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或引进本学科国际著名大学知名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10)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1)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1项(有获奖证书);或国家科技二等奖1项(排名前10);或省部级一等奖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
(12)在一级学科著名刊物(A3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单篇他人正面引用次数超过10次;
(14)主持国家863计划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项目;或任973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分项主持;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超过200万元;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超过300万元;
在四年聘期内,除完成本人担负的基本教学科研业绩外,须在如下第1至8项指标中获得1项重要成果(其中如果完成第1项或第2项指标,或者达到上一级岗位的任期目标,即可视为聘期考核合格):
(2)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3)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有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一等奖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10);或省部级二等奖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
(4)在一级学科著名刊物(A3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单篇他人正面引用次数超过10次;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150万元;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
或在以下第9至17项指标中获得2项成果:
(9)担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并在实验室(工程中心)验收通过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10)在引进本学科国际著名大学副教授或高水平博士1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11)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或1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前10);
(12)入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获得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资助;
(13)在一级学科著名刊物(A3及以上)以第一作者上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单篇他人正面引用次数超过8次;
(1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100万元;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150万元;
四年聘期内,除完成本人担负的基本教学科研业绩外,须在如下第1至6项指标中获得1项重要成果:
(1)入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获得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资助;
(2)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或1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前10);
(3)在一级学科著名国际刊物上(A3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或EI检索论文单篇他人正面引用次数超过8次;
(4)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0篇以上;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80万元;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100万元;
(6)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企业采用,单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实到学校超过50万元;
(7)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
(8)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8篇以上;
(9)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100万元;
(10)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企业采用,单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实到学校超过30万元。
在四年聘期内,除完成本人担负的基本教学科研业绩外,须在如下第1至5项指标中获得1项成果:
(3)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8篇及以上;
(4)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总经费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超过80万元;
(5)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企业采用,单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实到学校超过30万。
各级专职科研岗位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承担岗位职责及履职基本要求以外的常规工作和公共服务任务。常规工作和公共服务任务既是对岗位履职态度的一个考核,又是确定弹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没有学院认可的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常规工作和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员,将予以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影响续聘;情节严重者将终止聘任。
受聘专职科研岗位承担常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6.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学业指导教师、兼职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
(1)教学时数与科研经费在各岗位履职基本要求的范围内可以相互线性折合。
(2)国家级或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与省部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折合比例为1.5:1:0.5。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包括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
(4)在履职基本要求中,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与科研经费可以相互折算,折算标准为1篇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折合省部级项目经费20万元;省部级项目经费10万元可折合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但核心期刊论文不能折算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最多只能折合应承担论文数量的一半。(本项在考核时予以核算)
(5)指导2名本科毕业设计可以折合指导1名硕士研究生,指导2名硕士生可以折合指导1名博士生。(本项在考核时予以核算)
(6)在履职基本要求中,凡以核心期刊教改论文、国家发明专利、学术专著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精品教材、科研经费替代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的,合计替代总数不能超过各岗位对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篇数要求的一半。在任期目标要求中,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篇数不能被折算和替代。(本项在考核时予以核算)
(7)工作量考核学时计算方法:理论课按每个课堂计划总学时核算;实验教学学时如为课程内实验,按学院认定的轮次×单轮时数核算,如为独立实验课按计划学时×2核算;工程训练、课程设计和认识实习等综合实践类课程按每个课堂每学分16学时核算(60人为一个课堂)。
(8)工程训练中心实验系列人员学时基本要求按实验系列学时基本要求/3核定。
(9)承担学院专项工作或在学院某一方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经一定程序,可以认定为达到聘期的部分或全部履职要求。
(10) 双肩挑教师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可根据学校规定适当减免。
(11)对新聘到讲师岗位或副教授岗位的教师,聘期期满原则上应分别道道所在二级单位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相应的业绩申报条件,首聘期考核结果达不到岗位合同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