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管理本校公务餐点之供应,特定本办法。

因公务需要,对来访外宾或本校同仁举办会议或活动,需提供午餐、晚餐、会餐及点心(含早餐)者,均依本办法办理。

各单位举办会议或活动,如逾用餐时间,需供应餐点者,由各单位主管核准后,自行办理订餐及核销事宜,无需会办总务处。

午餐、晚餐、会餐以逾中午11点30分及下午5点,始供应为原则。

前项餐点之申请,至迟不得超过会议或活动次日。

公务餐点之费用上限,午餐、晚餐以每份100元、点心以每份40元为原则。

若餐点费用由校外机关(构)经费补助,前项餐点费用依补助机关(构)核定基准办理。

如餐点费用超过第四条之上限,或以会餐方式招待外宾,须于三日前签陈核可后办理。

外宾临时性到访,则须报经单位主管同意,事后再专案申请会餐。

申请公务餐点时,需书明事由、用餐地点、时间,并确实掌控用餐人数,避免浪费。

公务餐点费用应于事后五天内,检附申请单、发票或收据及出席人员签到名册办理核销。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陈请校长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