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地72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b)《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该事项由养老机构住所地市、(市)县民政部门办理。
(b)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c)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d)由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床位数在10张以上;
(b)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c)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d)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e)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f)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g)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h)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办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市、(市)县民政部门提出设立养老机构的书面申请。
市、(市)县民政部门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办人拟申办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实地查验,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b)不合符条件的,将审查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对符合条件的申办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