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业经财政部于106年2月7日发布,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其创办人、设立人或实际所得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者,依下列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一、民营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为收入之65%。
二、文理类(升学、语文、法商及其他)补习班: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婴中心、幼儿园:为收入之80%。
五、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为收入之60%。
置标准”设置之私立护理机构、依“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设立之机构及依“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设置之精神复健机构,为收入之85%。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如同时经营两项以上业务,应就各类业务收入分别适用各该类别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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