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2012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的代表机构,都应依法按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已完成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不需要加盖戳记。

二、代表机构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在网上填报审计报告信息;其审计报告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不收取费用。

四、对逾期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