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一般为16%。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纳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述口径计算的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