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8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应于2015年7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于8月10日前写出总结,填写《201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