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 2020年4月21日,你店(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烟花爆竹零售店)内存放烟花爆竹共计311箱,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部门批准的限制存放量(许可证批准限制存放量为100箱),存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物品清单》(2020道综执物单06字第12号)、《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照片记录证据》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 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道综执06告字第22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烟花爆竹零售店2020年4月21日在店内存放烟花爆竹共计311箱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单,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运维电话:0851-2582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