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亲属编修正条文昨天生效,子女姓氏将由父母协议决定;此外,修法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骨肉,但错过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夫妻,可自即日起到九十八年五月廿五日止提起否认之诉,让孩子认祖归宗。

民法亲属编修正的另一重点是结婚由“仪式婚”改为“登记婚”,但为了让行政机关及民众有时间准备及了解,此部分将到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才实施,届时新人结婚,一定要到户政机关登记才生效。

子女姓氏今后是此次亲属编修法的重点之一,子女姓氏改由父母以书面约定从父姓或母姓。但若协议不成,民法并未规定如何处理,而是交由户政机关决定。为因应此变革,内政部已提出户籍法修正草案,草案规定,父母协议不成,可到户政机关抽签决定,若父母不去,户政人员将代为抽签,并迳为登记。未中签的父或母若不服,可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在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方面,此次修正也很大。由于民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生的小孩,推定为婚生子女,因此太太若因婚外情产子,会先推定成丈夫的孩子,必须透过否认之诉,才能否认掉孩子和丈夫的亲子关系。在修法前,要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必须在“知悉子女出生”起“一年”内,但很多人知道孩子出生,但却不知孩子是别人的骨肉,等知道了,也来不及了起诉,因此这次修正为“知悉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二年”内,放宽起诉的条件。为了让过去失去提起否认之诉的夫妻有机会,此次修正特别规定,在修法施行两年内,符合条件的夫或妻,都可以提起否认之诉,让孩子认祖归宗。除了放宽提起否认之诉的条件,修法也让子女有提起否认之诉的资格。

而子女若在未成年时知道自己为非婚生子女,在成年后两年内还有一次机会可以提起否认之诉。

在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方面,增加生父死亡也可向继承人或社福机关请求强制认领的规定,删除生母在受胎期通奸或有放荡生活,孩子不得请求生父认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