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给付各类所得时,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已依规定扣取税款,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如未将扣取税款缴交国库,反而据为己有,已涉嫌触犯侵占税捐罪,提醒民众注意。
该局进一步说明,以公司给付租金所得为例,承租人为营利事业,其负责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办理扣取税款、缴交国库及申报等。双方租约通常也会约定由承租人依法于给付租金时扣取10%税款,所以承租人只会将10%税款扣除后之差额租金(约定租金90%)给付予出租人。该扣取10%税款已属于国库所有,如果未依法缴交国库,反而挪作个人或公司私用,扣缴义务人即因涉嫌触犯税捐稽征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之侵占税捐罪,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应注意相关规定,避免不慎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