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你的弟兄(姊妹)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马太福音18:15-17】
教内解决:
教会中人事纠纷往往发生于同工之间、同工与教会领袖之间、教会领袖之间。教会人事应于教会内解决,避免诉诸教外人。除牵涉违反香港法律外,切勿提出法律诉讼。
1.教会上下人等应互为守望,经常警觉,避免发生人事纠纷,预防胜于治疗。即使弥补裂痕,教会已深受伤害。
2.若出现上述人际冲突,当事人应先自我检讨。
3.当事相方私下见面,坦诚表明所持理由。
4.若发觉自己有错误,立刻向 神认罪,随即向对方认错。
5.若各执一词,两不相让,应请教会单位内一位属灵长者代为评理。
6.仍未能解决时,则交由堂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及堂主任组成的小组评理。
7.若仍未能解决,须请求本会介入,本会董事会将委出评审小组。
8.本会董事会为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