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增强预防事故、 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 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 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 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