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条:“毁损或窃盗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设备者,除限令修复或赔偿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因前项毁损或窃盗、以致酿成灾害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重大且危害多数人之生命财产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1.本件告示为鹿耳门溪支流竹筏港溪二号水门旁道路之告示。 2.按此地接近鹿耳门溪出海口,水位受潮汐与台风期间影响甚大,故本告示言明水门设施对于当地居民安全有重大影响,偷窃水门者依水利法九十一条论处,于构成危及公众之重大灾害者,可处死刑。 3.本告示迳言“依水利法九十一条判处死刑”,与屈尺自动水位计告示之“最高可处死刑”之文字相比,资料搜集者认为本件以严刑峻法恐吓之意味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