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中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全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境内之上市或上柜股票、承销股票、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政府公债、金融债券、上市之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上市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于国内募集发行之国外金融组织债券。本基金为避险需要,得从事股价指数期货、利率期货、选择权及认购权证之交易,但须符合金管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期货交易应行注意事项”及其他金管会之相关规定,并于金管会核准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