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依商业团体法所示,为一具法定地位、公信力强、了解企业脉动与需求的全国最高商业组织。

做为政府与民间企业之间桥梁,商总配合政策办理政府委托服务事项,如:政府经济政策与商业法令协助推动(ECFA、劳资香干议题探讨宣传)、国内外贸易商业调查与联系发展(亚洲经济趋势研讨);另一方面协助会员及企业稳健发展,历年来办理:商人节暨金商奖,表扬优良商人、举办创新技能和人才培育相关训练等。

本会1946年11月1日由全国各省市商会及海外华商商会代表,在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大会并通过订此创建之日为“商人节”,藉以象征全国商业界团结合作之精神。

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48年11月上海举行。1951年9月21日在台北市复会,由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之理监事继续行使职权,推展各项工作。

1973年更名为“商业总会”

商业团体法于1972年7月26日公布实施,本会自1973年3月1日起更名为“商业总会”。

1993年全面改选第三届“理监事”

总统于1991年5月宣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本会原大陆选出之理监事退职,自此大会名称恢复为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3年2月27日召开,会中办理全面改选第三届理监事,本会会务就此正常运作,迈入新的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