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项目分为资产、负债及权益三大类,其中:

1.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及零用金、国内金融机构存款、附卖回票债券投资、融通、商业授信、国内有价证券及投资、国外投资、国内投资性不动产及闲置资产、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存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递延资产及用品盘存等11个项目。

2.负债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借款、政府、企业及个人借款、国外借款、附买回票债券负债、应付票券、应付国内公司债、应付国外有价证券、商业受信、责任及损失准备、人事及退休金准备、土地增值税准备、资产证券化商品负债、递延负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衍生金融负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特别股负债、其他金融负债等18个项目。

3.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保留盈余及其他权益等2个项目。

依资产、负债及权益区分部分科目之交易对象,划分为个人及非营利团体、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及国外等经济部门。

配合行政院主计总处90年第7次修订版之行业标准分类,自90年起编制之89年统计数据,民营企业不含证券及期货业、其他金融辅助业;劳保局、台银公教保险部及全民健保局改归保险业,公营事业亦一并将劳保局、台银公教保险部及全民健保局剔除;全体公民营企业71年以来历年资料配合修正。

配合行政院主计处95年第8次修订版之行业标准分类,自96年起编制之95年统计改采新分类。

配合行政院主计总处100年第9次修订版之行业标准分类,自101年起编制之100年统计改采新分类。

102年起,配合企业采行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编制财报,修改调查之统计项目。

配合行政院主计总处105年第10次修订版之行业标准分类,自107年起编制之106年统计改采新分类。

1.公民营企业资金状况调查对象为从事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电力及燃气供应业、用水供应及污染整治业、营建工程业、批发及零售业、运输及仓储业、住宿及餐饮业、出版、影音制作、传播及资通讯服务业、不动产业、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支援服务业、艺术、娱乐及休闲服务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

2.公营事业为全查,采通信调查方式。

3.民营企业为抽样调查,委托协办银行(97年起为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第一银行、华南银行、彰化银行、台北富邦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兆丰银行、台新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计11家)进行访查,据以推估全体民营企业。

1.公营事业调查,经查核事业单位之财务资料后,予以汇整。

2.民营企业抽样调查,查核受调厂商之财务资料后,予以推估放大,如有变动幅度较大者,搜集相关资讯加以佐证,以确保资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