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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楚就不怕!奢侈税74答客问 (下)
Q36:不动产(房屋、土地)哪些情况须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答:本条例草案主要系针对短期买卖非供自住不动产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所有权人销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含2年)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筑执照之都市土地,除属供自住等本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之排除课税项目外,皆应依法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Q37: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否只对个人课征?公司出售名下不动产,是否也要课征?
答:无论个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属本条例草案课税范围之不动产,均要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Q38:在美国有1栋房子,买不到2年,如果现在卖掉,是否应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答:否。销售非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不动产,不是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
Q39:在台北房子买不到2年,如果与买方在美国签订买卖契约,把台北房子卖掉,是否应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答:是。只要销售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属本条例草案课税范围之不动产,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不论签约地点在何处,皆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答:从不动产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至销售契约订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动产于100年1月1日办竣不动产登记,100年12月31日订定销售契约出售该不动产,持有期间为1年。
Q41:假设本条例于100年7月1日施行,在99年10月1日(本条例生效前)购买之房屋,于100年11月1日(本条例生效后)卖出,会被课到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吗?
答:会。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一种销售税,课税时点为销售时,所以在本条例生效后销售之不动产,如果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就会被课税。99年10月1日购买(完成登记)之房屋,于100年11月1日卖出(签订销售契约),原所有权人持有该房屋之期间在2年以内,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Q42:假设本条例于100年7月1日施行,在100年1月1日(本条例生效前)出售之不动产,在实施后会被追缴吗?
答:不会。因为销售时本条例尚未制定,且本条例并无溯及既往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