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欠税遭到移送强制执行,即使有更正应纳税额,也不会因此展延缴纳期限、重新发单,欠税人仍应该依据更正后的税额,加征滞纳金及利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昨(4)日表示,纳税义务人有应纳税捐,却在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就会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此时,如果纳税义务人发现有查对更正事项,而提出更正申请,经税捐稽征机关查对后更正税额,是属于执行事项的更正。
这种情况下,税捐稽征机关即就更正后税额,通知行政执行分署更正执行,不再展延缴纳期限,也不再重新发单给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须按更正后税额缴纳加征的滞纳金及滞纳利息。
国税局呼吁,民众收到税捐稽征机关寄发的税单时,并应在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