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额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依下列规定: (一)存款(包含现金)、外币(包含存款及现金)为一类;有价证券为一类;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为一类,每类之总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每项(件)价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 外币(汇)须折合新台币时,以申报日之收盘汇率计算;有价证券之价额,以其票面价额计算,无票面价额者,以申报日之收盘价、成交价、单位净值或原交易价额计算
不动产实价登录之价额具有公示性,如公证人认足为声请公证时
不动产实价登录之价额具有公示性,如公证人认足为声请公证时,该标的 价额之证明,自得据以核定公证费用 主 旨: 贵院转陈台北地区公证人公会函请释示 1 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二、依公证法第 110 条准用民事诉讼法费用核定之法理,公证费用之核 定依声请公证时之价额为准(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之 1 参照)。是遗嘱内不动产标的价额之核定,并不当然受公告现值之拘束, 如有其他实际交易价额之证明,公证人得依职权以实际交易价格核定 标的之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