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到竞争法对失业的影响,涉及Shughart和Tollison在1991年提出的观点:除非竞争法诉讼的对象、频率、范围都在意料之中,容许劳工市场及早调节,让受影响行业的员工可以另谋高就,转至不受影响的行业工作,否则,诉讼短期内将令失业率上升。

不过,若竞争法只打击无效率的大型机构,从而鼓励竞争,反而能长远促进就业。同一行业,竞争下的价格比垄断下的低,而产量则较高。比如政府从今天起大大降低加入免费电视的门槛,两家现有的电视台将因业务受损而裁员,但新加入的电视台带来的就业一定更多,整个行业的就业最终将上升。

两个推论听来都合理,但前者假设执法当局捉摸不定,后者假设执法当局眼光准确,对失业率的影响一升一降。实证研究支持哪一边?

宏观经济涉及的数据多为时间序列(time series):每季的经济增长、每月的失业率等等,由古到今,顺序排列,例如,读者在理财投资版看到的图表,一般都为时间序列,看的是数据走势也。如今问题却在,竞争法的“力度”如何量度?如何分辨今年和去年的诉讼量?若不能把诉讼量化,就不能从观察诉讼量的变化看失业率的反应,实证研究也就无从说起。

Shughart和Tollison在1991年的文章中,使用的量度是每年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旗下反垄断部(Antitrust Division)的起诉个案数字。为缩窄范围,两位作者只考虑因沙曼法案(Sherman Act)和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而提出的诉讼。两条法案包含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规,其余较次要的法规不包括在内。

不过,以个案数字作为数据却引起另一个问题。根据反垄断部的数据【注1】,2011年有关沙曼及克莱顿法案的个案为139宗;回首1999年,有关的个案共367宗。两个数字,如何比较?

跟1999年比较,2011年美国经济的规模要大、人口要多,两个个案数字不能直接比较。情况就如美国的谋杀个案不能和香港的比,妥善的处理办法是把规模考虑在内,例如计算每1000人的谋杀数字。Shughart和Tollison的解决办法是,把每年的个案数字除以反垄断部同期的预算:随着经济增长,该部门预算理应同步增长,反映了经济的规模,个案数字的比较就有意义。

结果为何?根据两人最保守的推算,从1931至1981年,每1%个案数字的意外增加(unexpected increase),失业率约增加0.15%。换句话说,只要反垄断部减少一成的起诉,失业率即下跌1.5%,影响相当大。

2010年有另一项研究显示【注2】,利用1947至2003年的数据,延续了Shughart和Tollison的研究方向。这项研究使用比较复杂的计量工具,不便详述,但其结果跟Shughart和Tollison的分别不大:反垄断的行动只会带来短期的负面影响,减低生产及增加失业。反垄断对宏观经济没有任何长期的影响。

不过,有关竞争法和宏观经济的研究着实不多,上述提到的两篇文章已是主要的研究。笔者认为,这个研究方向未能进一步发展,缺乏数据是主要的原因:司法部诉讼的数字每年只公布一次,不够一百年的数据未能清楚显示出竞争法的宏观影响。

再者,处理数据的方法也有可商榷之处:把个案数字除以预算将带来什么问题?个案数字能否反映反垄断的力度?是否个案愈多,代表执法愈积极?

他日竞争法在香港正式实施,对就业将带来有什么影响?情况就如最低工资法例,问题要等有足够的数据后才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