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