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构对于铁路运转中发生之事故及异常事件,应搜集资料及调查研究发生原因,采取适当之预防及改进措施,备供交通部铁道局查验。

铁路机构应根据前一年度之事故及异常事件检讨结果,于每年第一季结束前,向交通部铁道局提出当年度安全管理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铁路机构营运之安全理念及目标。

二、安全管理之组织架构及实施方式。

三、为确保及提升营运安全所采取或拟采取之措施。

四、事故与异常事件之检讨及预防措施。

五、其他与营运安全有关之重要事项。

铁路机构就其营运列车之行车运转、列车监控及维修保养之纪录,应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项目、期限及管理事项由主管机关定之。

铁路机构及相关人员另应依运输事故调查法配合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办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