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保母不能在收托婴幼儿的时间兼任或经营会影响托育服务的职务或事业,例如不能在收托时间经营杂货店,应全心全力照顾收托的婴幼儿,以免发生疏忽的情形。
主管机关会依照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70条及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定期访视、调查,若违反规定,将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18条之1规定,令保母限期改善,如果届期未改善,会依照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90条处以罚锾或是废止保母的登记,停止保母继续提供收托服务。